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同庆路**v>
法定代表人:史燚,该区区长。
再审申请人南充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南充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充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充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静
书记员李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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