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山西焦炭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大唐国际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焦炭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长风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勇,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大唐国际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刘银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云,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州外代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陈钦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皓,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洋浦日智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吉浦路新浦大厦第四层403房。
法定代表人:姚旭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白福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铁宝,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薛海莎,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福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童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皓,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焦炭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大唐国际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外代报关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洋浦日智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中国福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闽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焦炭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东旭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侯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训民
书记员丁一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