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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路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路某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2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西路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路某工业园区**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清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光,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路某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路喜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碧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光,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余运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林,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荣昌,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路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路某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运泽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路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路某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李延忱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静
书记员伍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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