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2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邦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岗上村前岸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潘振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雁,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慧娴,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A612-12室。
法定代表人:戴立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l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温州邦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温州邦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部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第401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第40112号决定),宣告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051002××××.0“自粘膜止回空气包装材料C型袋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第40112号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案件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程中,尚未审结。鉴于作为本案权利基础的专利权被第40112号决定宣告无效,并已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现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本案审查须以第40112号决定的司法审查程序最终结果为审理依据,应中止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审查温州邦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郎贵梅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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