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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润德物资有限公司、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2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2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阴市润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顾晓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春洲路**。
法定代表人:李成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珺,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阴市润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润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9)皖民终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阴润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四份合同签订过程独立、签订时间不同,交货时间及交货与付款的顺序也不同,不可能实现资金空转。江阴润德公司与案涉其他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以买卖合同实现企业间借贷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二)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即新兴铸管公司提交的四份证据系伪造。其中,编号为2015022703的合同内容不真实;编号为20150504号合同仅有复印件无原件及其他证据佐证,不应认定;上海优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固公司)已经否认其于2015年5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的内容,案涉合同均为买卖合同;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赢公司)的《提货通知》与江阴润德公司举证的货物运输交接材料相互矛盾,系新兴铸管公司与双赢公司共同伪造。(三)二审法院未准许江阴润德公司对2015022703号合同提出的鉴定申请以及证人出庭申请,也未准许江阴润德公司要求调取新兴铸管公司财务资料和对芜湖东汇港务有限公司、双赢公司的调查申请,导致本案事实未能查清。(四)没有任何司法机关对案涉交易以刑事案件立案受理,假设四份合同真实且交易钢坯是同一品种,案涉交易也不涉嫌经济犯罪。即便上海优固公司、上海进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进盛公司)、新兴铸管公司或其直接责任人在案涉交易中涉嫌犯罪,或利用案涉交易的合同进行犯罪,也与江阴润德公司起诉的合同纠纷无关。二审法院曾以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将本案发回重审,却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纠纷涉嫌犯罪规定》)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五)二审法院未说明具体涉嫌刑事犯罪的主体及如何处理,也未告知救济途径,江阴润德公司无从维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新兴铸管公司答辩称,本案所涉四份购销合同标的物、规格型号、重量完全一致,客观形成闭合循环,且体现出融资性贸易“高买低卖”的典型特征,违背了贸易规律和商业常理。本案涉及多项犯罪线索,存在以民事法律关系掩盖犯罪事实的情况,一、二审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涉嫌犯罪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江阴润德公司的起诉正确,江阴润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已查明,上海进盛公司与江阴润德公司、江阴润德公司与新兴铸管公司、新兴铸管公司与上海优固公司、上海优固公司与上海进盛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标的物规格型号一致、数量相同,签订时间相近,客观上形成封闭式循环贸易。其中采购资金呈现高进低出的流向特征,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常商业交易习惯不符。而上海优固公司、上海进盛公司实际控制人许静宏于2016年11月2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以合同诈骗立案侦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8日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本案所涉合同事实已包含在该刑事案件侦查范围之内,二审法院依据《经济纠纷涉嫌犯罪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驳回江阴润德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江阴润德公司关于对案涉合同真实性鉴定、调取新兴铸管公司财务资料等其他申请主张均可在刑事案件中一并解决。江阴润德公司还主张新兴铸管公司伪造证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江阴润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阴市润德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方 芳
审判员 万会峰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戈
书记员王利萍
叶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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