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明,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梅,陈某某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智明,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林,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西城家园)。
法定代表人:江邦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成都双合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杜小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洪雅县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西城家园)。
法定代表人:李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江邦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江邦福所在社区推荐。
一审第三人:杜小丽,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一审第三人:李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一审第三人:贵州神农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城区行政办公中心政协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小先,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一审第三人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实业公司)、成都双合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合盛公司)、洪雅县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房产公司)、江邦福、杜小丽、李波、贵州神农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果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403号民事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某称,(一)原审法院没有严格审查案件基本事实,对陈某某支付购房款的事实以及实际占有案涉房屋的事实均未认可,导致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陈某某在查封前已与鑫顺房产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占有该房屋的时间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前,并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而房屋未过户非因自身原因造成。(二)陈某某购房行为发生在杨某享有抵押权之前,购房者享有的权利应优先于杨某享有的抵押权。(三)从陈某某提交的执行裁定书可以看出,在与案涉房屋类似的情况下,另一案件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其权利得到了保护,陈某某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
再审审查阶段,陈某某提交以下证据:《交房通知》、证人证言,拟证明冯晓琴承租陈某某房屋的相关事实;(2016)川14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2018)川0107执异362号执行裁定书,拟证明与本案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截然不同,应当同案同判;(2019)川1423民初926民事判决书、证明书,拟证明陈某某与鑫顺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鑫顺房产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洪雅县城市房地产开发中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城市房地产开发中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处置方案》,拟证明案涉房屋不能过户的原因在于鑫顺公司,而非陈某某。因大量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政府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处理相关事宜。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本案不应当再审。
经审查,《交房通知》的落款时间为2011年3月1日,属于在原审中已经存在的证据,但陈某某未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客观原因,不符合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因出具证言的证人未到法庭陈述并接受当事人质询,证人证言依法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2016)川14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系拆迁安置户所提执行异议,(2018)川0107执异362号执行裁定书系其他小区业主所提执行异议,案情与本案并不相同。(2019)川1423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书未确认房屋所有权,不能支持陈某某的证明目的。《洪雅县城市房地产开发中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城市房地产开发中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处置方案》证据系复印件,不能确认其真实性。陈某某所提交的上述所谓新证据均不能被采信。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至2014年7月4日案涉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前,当事人双方均未到洪雅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以及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陈某某提交的自书催告办证函,不足以证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逾期后其向鑫顺房产公司催告的事实真实存在。陈某某的此项主张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李延忱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田庄
书记员伍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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