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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圣地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2-1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2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圣地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道306号。
法定代表人:叶有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府青路二段立交桥。
法定代表人:叶有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成都圣地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亚公司)、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东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206号民事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圣地亚公司、南洋公司称,因当事人达成和解,案涉纠纷已得到合理处置,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圣地亚公司、南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圣地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南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孙晓光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仇彦军
书记员伍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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