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街**侧创享大厦**号/div>
法定代表人:陶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婧,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骆 电
审判员 杨弘磊
审判员 刘小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魏晓龙
书记员陈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