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3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新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龙,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超其,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龙,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新,该公司新疆办事处主任。
一审第三人: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新城路60号。
负责人:黄湘松,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任新强与被申请人李国、李超其及一审第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6日作出的(2018)新民终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任新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骆 电
审判员 曾朝晖
审判员 任雪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乔月霞
书记员冯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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