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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南湖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宝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3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南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邸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德照,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宝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贵州南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湖公司)因与上海宝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湖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16)黔Ol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黔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一、二审法院未在案涉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损失中扣除城投公司对市场设施设备维修更换、场地重新改造产生的费用,认定事实错误。因被申请人宝达公司对案涉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不善,对设施设备没有进行维修维护,导致案涉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和支持下,申请人南湖公司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将案涉农贸市场收回,发现该农贸市场的设施设备、经营场地均已破旧不堪,南湖公司将此情况反映到白云区主管部门及区政府,经白云区主管部门及区政府同意,城投公司投资对案涉农贸市场的上列设施设备维修更换,场地进行重新改造,共计产生费用1,065,026元,应当在被申请人宝达公司升级改造损失1,714,897.66元中予以扣减。二、申请人南湖公司为维护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对该农贸市场陆续出资进行维修维护并向水电部门缴纳被申请人所欠水电费等共计36.8万元,也应当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损失1,714,897.66元中减除,但原审法院没有扣除,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审法院基于上述错误认定,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应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南湖公司的请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本院认为,南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具体评析如下;
关于南湖公司主张的城投公司对案涉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修更换,场地重新改造产生的费用1,065,026元应否在农贸市场残值补偿金额中扣除。宝达公司对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实际进行了投入,而且南湖公司收回农贸市场后,在原升级改造的基础上进行装修改造,一审法院认定南湖公司应当给予宝达公司适当补偿,该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宝达公司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部分的装修残值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答复,根据该机构鉴定资质,仅能对当时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核定金额为2,972,970.08元。一审法院在该鉴定结论基础上,扣除了有证据证明的与升级改造相关的政府投入493,600元,并且考虑到南湖公司收回农贸市场后已重新进行改造,原状已经发生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20年以及实际租赁时间,折算出升级改造投入的残值补偿金额为1,714,897.66元,符合公平原则,具有事实依据。南湖公司主张,还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扣除宝达公司退出市场后城投公司维修更换设施设备、重新改造场地的相关费用,但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发生上述费用与宝达公司直接相关且该费用应由宝达公司承担,据此,南湖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南湖公司主张代缴水电费36.8万元应当扣除的问题,经审查,南湖公司在上诉请求及理由中未明确提及该笔款项,亦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该笔费用实际发生且应当由宝达公司承担,因此,南湖公司在再审审查阶段提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案涉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南湖公司与宝达公司,双方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案涉合同性质为民事合同。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南湖公司主张本案涉及国有资产需要特殊保护,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南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南湖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李延忱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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