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3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久,吉林海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雨萍,吉林海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吉市五道水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劳动村。
法定代表人:李光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勇,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爱丹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姜正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健,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涛因与被申请人延吉市五道水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道水库公司)、延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8)吉民终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既已认定五道水库公司、水务集团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协商解决义务,应当判决五道水库公司、水务集团对于给苏涛养殖渔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补偿责任。(二)苏涛在本案中诉请五道水库公司、水务集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与苏涛在另案[二审法院(2018)吉民终536号案]中诉请五道水库公司、水务集团承担渔业承包合同终止后的投资补偿是两个独立的案件,两案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责任原因均不同,两案不具有合并审理的条件。(三)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做出的鉴定意见是另案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在本案中未经举证、质证,不应作为本案裁判依据。鉴定机构对“承包期间苏涛投放的鱼量在承包期届满时正常库存量鱼量及价值评估”的鉴定结论不能包括五道水库公司、水务集团违约给苏涛造成的损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另案判决五道水库公司、水务集团向苏涛的补偿金额已包括五道水库公司、水务集团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错误。(四)一审法院委托吉林省渔业生态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作出的《渔业资源评估鉴定报告2014-002》应作为有效证据采信。综上,苏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五道水库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在渔业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因除险加固工程而开闸放水的事实。水库库容量减少、水位降低是因天气干旱导致。除险加固工程是从315米高程开始补强,高于或等于当时水位线,不需要开闸放水。苏涛提交的恳请协商解决信中陈述的水库库容量减少与事实不符。五道水库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在水位降至313.59米时,通知苏涛采取捕大留小的措施,履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和通知义务。五道水库公司与苏涛进行了必要协商,但因苏涛要求过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二)苏涛不能按照案涉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该条约定的内容系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五道水库公司应对苏涛的投资进行补偿。苏涛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请求终止合同,故无权依据该条约定要求赔偿或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根据苏涛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的重点为五道水库公司、水务集团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延吉市五道水库管理处与苏涛签订《五道水库渔业管理承包合同》,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苏涛主张因五道水库除险加固作业,给苏涛渔业养殖造成损失。苏涛向一、二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五道水库渔业管理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几点问题恳请协商解决信》,表明因五道水库除险加固施工,加之旱情及其它人为因素,导致养殖水域面积降半,鱼类面临生存困难,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延吉市水务实业有限公司时任经理崔哲山在该信件上签字。延吉市水利局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水务公司对五道水库监测及捕捞的函》,载明为了便于施工降低了水位,给养殖带来不便。延吉市水利局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延吉市五道水库鱼病现状报告》,载明:经现场观察,库区水量较少,水浅且淤泥层过厚,库区内水面有大量鱼群流动;经五次现场观察,均不同程度发生感染,病情逐次加重。延吉市水利局于2014年7月5日向延吉市人民政府报送《关于五道水库渔业承包人苏涛反映问题的汇报》,该书面汇报载明:2012年4月份,五道水库开始实施除险加固工程,根据施工要求泄水降低水库水位;放水过程中,部分水库内的鱼顺水排出。在文件第二部分延吉市水利局对苏涛提出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延吉市水利局主张水库蓄水量减少,为防止鱼类密度过大,发生死鱼现象,承包人应捕捞过多部分。
五道水库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有关基本事实为:五道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开闸泄水,导致部分鱼类顺水流出,且由于施工导致蓄水量减少,加之旱情原因,水位降低,影响水库水质。自五道水库进行除险加固之后,水库中鱼类感染患病,并且程度逐渐加重。在无证据表明其他原因导致鱼类感染患病的情况下,可以初步认定施工造成的水量减少、水质变差是鱼类患病的原因之一。五道水库除险加固与苏涛承包五道水库养殖鱼类遭受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按照双方签订的渔业承包合同,原五道水库管理处应保证承包经营期内水库环境适宜正常渔业养殖。除险加固虽系出于公益需要对水库的正常维护,但客观上由于五道水库除险加固及开闸放水,导致部分鱼类顺水流出及库存鱼感染患病,苏涛因此遭受经济损失。除险加固施工始于2012年4月,苏涛却在2012年6月1日才接到通知采取捕大留小的措施,防止鱼类大量死亡。五道水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除险加固施工前通知苏涛,并协商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或减少损失的发生,五道水库公司应对苏涛在渔业养殖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苏涛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五道水库公司赔偿渔业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给苏涛造成的经济损失,另案[一审法院(2016)吉24民初3号案、二审法院(2018)吉民终536号案]中苏涛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五道水库公司在合同终止后对苏涛的投资进行补偿。两案诉讼标的不同,互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诉。在该两个案件中苏涛主张五道水库公司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不存在相互替代或包含关系。一、二审法院应根据苏涛在两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理由分别进行审理。
综上,苏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余晓汉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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