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遂宁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1-0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3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遂宁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大道500号。
法定代表人:翟京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伟,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清,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苏远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畏,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遂宁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红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西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红叶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均负有责任,却未依据合同约定判令核西南公司支付违约金。1.核西南公司未按约定程序申请工期顺延,也未提供金红叶公司同意顺延的书面证据,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约定,应视为放弃顺延工期。2.施工监理日志、监工日报表、施工组织设计等证据表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核西南公司未投入承诺的施工人数和机械数量,未组织有效施工。3.案涉工程虽然存在“边设计、边变更、边整改、边施工”的情况,但工程主体结构没有设计变更或图纸修改,主体施工进度不受影响;少量非主体部分的变更或修改远早于该项作业实际施工时间,不影响现场施工。4.金红叶公司曾申请工期鉴定,原审法院未批准。二、司法鉴定报告部分事项存在明显错误且金额巨大,原审法院未批准金红叶公司的补充鉴定申请,直接采信错误鉴定结论。1.金红叶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证明,仓库地面及室外路面的厚度、室外路面级配碎石基层厚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2.二审判决作出后,金红叶公司现场开挖部分管沟发现,回填的级配碎石数量与鉴定报告严重不符。3.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人工费单价包干,风险自负。鉴定报告错误调增人工费,且关联案件已改判为人工费不调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核西南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金红叶公司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二、金红叶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强令核西南公司违法开工,不断变更施工图纸、未妥善处理其独立发包的专项前置工程、未及时安装其购置的需先行安装的专业设备,导致核西南公司不具备开工条件。金红叶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核西南公司损失,却歪曲事实,恶意诉请核西南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三、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综上,请求驳回金红叶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红叶公司虽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列为申请再审依据,但未举示新证据,也未陈述具体事实和理由,故本案仅审查金红叶公司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即,一、原审判决未判令核西南公司承担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是否有误;二、原审判决依据鉴定报告认定工程总价款是否有误。
一、关于原审判决未判令核西南公司承担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是否有误的问题
首先,核西南公司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主张由于金红叶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施工成本增加,诉请判令金红叶公司支付工程延误赔偿金3500000元。金红叶公司主张工期延误系核西南公司造成,反诉请求判令核西南公司赔偿延期交付工程违约金4288000元。原审判决在认定双方当事人均对工期延长负有责任的前提下,对双方上述请求均予驳回,实质是判令双方各自承担了责任。金红叶公司主张原审未判令核西南公司承担责任,与实际不符。其次,金红叶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及主张,既不足以证明工期延误系核西南公司单方责任,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对工期延误的准确责任。综上,金红叶公司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原审判决依据鉴定报告认定工程总价款是否有误的问题
第一,司法鉴定报告是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接受金红叶公司和核西南公司共同委托,经过两次征求意见后出具。金红叶公司仅举示单方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主张仓库地面及室外路面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不足以推翻司法鉴定意见。并且,案涉工程经验收初验,实体检测合格。虽未经过最终的竣工验收,但已于2015年交付金红叶公司,金红叶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曾通知核西南公司进行过修理或返工。金红叶公司于2018年再就路面厚度提出质量异议,缺乏理据。第二,金红叶公司在司法鉴定报告征求意见阶段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部分管沟回填的级配碎石数量与鉴定报告不符;其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后自行开挖部分管沟形成的结论,不足以否定司法鉴定意见。第三,虽然招标文件约定了人工费单价包干、风险自负,但是如果该风险超出了双方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可予以调整。故原审法院对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文件调增人工费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综上,金红叶公司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也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遂宁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静
书记员李蕴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