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4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苏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运河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宿迁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运河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祖锋,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宿迁中玻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黄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崔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苏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华达公司)与宿迁市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公司)、一审被告宿迁中玻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8)苏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华达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苏华达公司以与天壕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该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华达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苏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君
审判员 张爱珍
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钟丽丹
书记员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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