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1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4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南门西路15号机关大楼三楼315房。
法定代表人:陈俊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章,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光,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雯,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东创森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庐山路38号厂房第2层。
法定代表人:陈冠焘,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广西金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商住楼1223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忠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东创森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民终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蕾
审判员 刘少阳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文丽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