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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视讯传媒有限公司、厦门盈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原厦门厦华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1-0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4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环路25号金山碧水东区友兰苑3号楼07店面。
法定代表人:兰书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盈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原厦门厦华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后祥西路1号(连科工业园)四号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林松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崇禹,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州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盈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视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和《故障设备更换表》,已能证明盈趣公司提供的案涉货物存在故障且远超18%的故障率。二、《故障设备更换表》可作为统计故障率的客观依据。(一)原审法院认为视讯公司未能证明《故障设备更换表》中盈趣公司签收人的身份和签名真实性,毫无依据。(二)若盈趣公司否认《故障设备更换表》,应承担举证责任。(三)案涉货物具有唯一性,截至2012年9月底,已更换了31.44%。三、《故障设备更换表》所载足以体现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视讯公司已向盈趣公司发送众多有关质量问题的函件,盈趣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对视讯公司的延迟付款行为也未提出异议,足以表明案涉货物质量不合格。四、案涉货物的质量问题无须通过鉴定确认。视讯公司的鉴定申请只为补强证据,虽鉴定未果但大面积更换案涉货物的情况客观存在,故应由盈趣公司承担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五、原审法院依据关联案件推定视讯公司的质量异议证据不足,错误。原审法院既未查明该关联案件为何撤诉,也不正视案涉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以关联案件已生效为由驳回诉请,存在不当。六、视讯公司本着诚信合作,在故障率超过约定的18%后,未立即要求退货,但盈趣公司始终无法解决,故才提起诉讼,并无“无偿使用设备或拖延付款”的目的。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盈趣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视讯公司未能提交新证据以证明其主张。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视讯公司至今尚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和质保金,在盈趣公司起诉后又以质量瑕疵为由提出解约退货,显属违约,且解约时间已过保质期。(二)《故障设备更换表》系视讯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双方共同确认。(三)视讯公司主张故障率远超约定的18%没有事实依据,其对总故障率的理解和统计均不符合合同约定及行业常识。三、原审法院的司法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四、在无合法有效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视讯公司的付款责任不能免除,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五、关联案件的撤诉,是因视讯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且停止实际营业,法院寄送的材料被拒收退回所致。综上所述,视讯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视讯公司主张其向盈趣公司购买的案涉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总故障率已超合同约定的18%,故诉请解约并退款退货,即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视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在原审中提供了《故障设备更换表》、质量异议函件等证据材料。结合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首先,《故障设备更换表》能反映案涉货物存在更换情况,但尚不足以证明案涉货物本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案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出现足以达到退货条件的故障。其次,盈趣公司对《故障设备更换表》接收人员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视讯公司也未能对此提供补强证据,故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应结合案涉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评判。再次,视讯公司向盈趣公司发送质量异议函件,证明其曾就该问题与盈趣公司进行过协商,但不能就此当然得出盈趣公司已认可案涉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结论。而本案中视讯公司对案涉货物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又因双方对具体鉴定指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指标既无合同约定标准又无国家及行业标准而未能实施,故并无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案涉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作出客观鉴定意见。结合在已生效的关联案件(2013)厦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中,视讯公司就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提出抗辩,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亦认为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客观实际,故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案涉货物存在足以解除合同的质量问题,视讯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视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州视讯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尹颖舜
审判员 贾清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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