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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1-1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4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2号8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沈庆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茹,北京红色尖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潘蒙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成,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红敏,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麻锦亮
审判员  刘崇理
审判员  郁 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唐荣娜
书记员朱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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