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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陈周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1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4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清镇市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山东枣矿站街矿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刘宁,该办常务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鸣,该办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庆,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周长,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80号C栋附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绪,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詹慧军,女,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一审第三人:贵州博德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东路51号虹云大厦2单元5层2号。
法定代表人:詹慧军,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贵州博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前进路杨家巷5号5楼。
法定代表人:詹慧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清镇市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因与被申请人陈周长及一审第三人詹慧军、贵州博德鑫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博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清镇市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李延忱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仇彦军
书记员伍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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