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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0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4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工业园区(俞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永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一村,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群,男,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佟 姝
审判员 戴怡婷
审判员 毛立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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