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4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延春,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音芳,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润莘,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华润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怀宁,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可,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淄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以东、人民广场以北西都大厦1#-1-1203。
法定代表人: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卢延春、张音芳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徐州市淄徐物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查,针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93号民事判决的裁判结论,卢延春、张音芳已与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且卢延春、张音芳在该和解协议中并未申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卢延春、张音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宁 晟
审判员 李相波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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