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雪松,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庄河市黑岛镇黑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黑岛村。
法定代表人:宋德庆,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庄河市黑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
法定代表人:孙美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蒋鑫,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吕雪松因与被申请人庄河市黑岛镇黑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庄河市黑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67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雪松申请再审称:(一)村委会违约在先,吕雪松不存在欠缴管理费的情况。吕雪松在村委会的账上一直是有钱的,并且村委会不通知吕雪松即可直接扣除相关费用。虽然村委会没有为吕雪松缴纳海域使用金,但至少可以推断出,如果吕雪松产生了管理费用,村委会是可以直接扣除的,这也是双方签订合同到本案诉讼之时,村委会从未催缴管理费的原因。因为吕雪松已经全部缴纳了管理费。在(2015)庄民初字第4672号案中,除了涉及吕雪松承包度假村的事实,还涉及了吕雪松承包海域的事实。村委会从未主张吕雪松欠缴相关费用,如果欠缴,村委会必定要提出抵扣吕雪松主张的人民币10075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故吕雪松不存在欠缴一事,是村委会一直在欠吕雪松的钱。村委会于2014年将海域收回,而(2015)庄民初字第4672号案是2015年提起诉讼的,正说明村委会违约在先。(二)本案中违约方是村委会,二审判决认定吕雪松构成根本违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村委会未经吕雪松同意,单方将涉案海域交给第三方使用,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若不是村委会未依照合同约定为吕雪松办理海域使用证,吕雪松的海域使用金不会缴纳不上。吕雪松提交的与村委会主任宋德庆的聊天录音中,宋德庆明确承认是政府拒收海域使用金,造成吕雪松无法缴纳的后果。根据合同约定,村委会应将海域使用权证办在吕雪松名下,而不是村下属企业名下,村委会已经违约。海域使用权证期满后,村委会未按照合同的年限延期,造成后期无法缴纳相关费用的后果。吕雪松与村委会存在多种合作,账目繁多。经过(2015)庄民初字第4672号判决的确认,村委会还应向吕雪松返还定金。镇政府作为收取海域管理费的一方,应与村委会对吕雪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二审判决未就镇政府是否应承担责任予以说明。(三)吕雪松的海域使用金由镇政府催缴,吕雪松也都交给了庄河市黑岛镇水产办。但是大连海事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调取的庄河市海洋与渔业局的证明显示,其未如数收到吕雪松所交的海域使用金。吕雪松对该证明表示质疑。吕雪松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庄河市海洋与渔业局的财政实际缴费凭证,法院至今未作解答。吕雪松和村委会一直有账目往来,村委会账面上还欠吕雪松10万余元,宋德庆也说过账面上的钱,村委会可以随意抵扣费用,但是宋德庆不认可这笔钱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镇政府提交意见称:本案真正违约的并非村委会,而是吕雪松。镇政府与吕雪松未签订任何合同,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吕雪松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海域使用权纠纷再审申请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即主要审查在履行《协议书》的过程中,何方当事人违约,吕雪松赔偿损失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等问题。
2014年4月14日,吕雪松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以使合同相对方实现合同目的。《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吕雪松使用时间为15年,但中途每年往村委会每亩交10元的管理费,如果中途停交,村委会可以随时收回吕雪松的使用权。第四条约定:吕雪松在承包期间,所产生的各种税费以及各级部门新增加的费用,由吕雪松负责上交。二审判决查明,吕雪松只向村委会缴纳了两年的管理费共8000元,并未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吕雪松主张其有10万元用以抵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并提交了一份于2014年3月4日出具的《收据》。该收据写明付款单位为村委会,收款单位为吕雪松。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收据所涉款项为村委会退还给吕雪松关于庄河市黑岛度假村承包合同的预交定金。至于吕雪松交付给村委会的30万元,(2015)庄民初字第4672号判决已查明,系吕雪松向村委会交付的承包庄河市黑岛度假村的预交定金,因双方未履行该协议,村委会已返还吕雪松192000元,该判决亦判令村委会偿还吕雪松剩余款项100750元及相应利息。故吕雪松应缴纳的海域承包管理费也没有在其度假村承包定金中扣除。因此,吕雪松关于其在村委会有钱用以抵扣管理费用的主张尚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吕雪松拖欠管理费并构成违约并无不当。
吕雪松主张村委会没有为其办理海域使用证构成违约。《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村委会负责办理浅海使用手续,在办理期间,所产生的测量费,上交的海域使用金,由吕雪松承担。吕雪松签订《协议书》的目的在于承包涉案海域。协议签订后,村委会为涉案海域办理了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将协议项下的海域交付吕雪松使用。涉案海域的使用权证书虽然没有登记在吕雪松名下,但是没有影响吕雪松对于涉案海域的使用和收益。而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的目的在于获得涉案海域承包的对价,即收取管理费。但吕雪松自《协议书》生效起,仅缴纳了两个年度的管理费,使得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吕雪松构成根本违约。村委会在吕雪松拖欠管理费的情况下,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符合《协议书》第二条“如果中途停交,村委会可以随时收回吕雪松的使用权”之约定,不构成违约。吕雪松称其经营涉案海域直至2014年,距离其停缴管理费已过八年的时间,吕雪松称村委会违约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对吕雪松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吕雪松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其主张镇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亦缺乏依据。
综上,吕雪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雪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淑梅
审判员 郭载宇
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珂
书记员肖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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