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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林贤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2-1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5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684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馨,云南鸿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云花,云南鸿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贤平,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一审被告:云南鑫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684号。
法定代表人:谭凤民,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昆明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684号。
法定代表人:李蕾,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云南楚雄天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厉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王振江,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一审被告:宫继芹,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贤平、一审被告云南鑫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天利药业有限公司、王振江、宫继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终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因部分证据无法调取,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鑫源堂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成波
审判员  司 伟
审判员  叶 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成琪
书记员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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