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5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烟台阳光家具花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丛建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旭,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雅静,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久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车亭公路3398弄8号800室。
法定代表人:杨卫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强,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烟台阳光家具花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久典家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阳光家具花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曹 刚
审判员 江建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许常海
书记员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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