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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顶善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鑫海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2-1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口顶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武庙街南巷2号院7号楼1-1303。
法定代表人:郭亚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口鑫海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玉带山产业园区(园区下涿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范邵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连庆,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家口顶善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鑫海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家口顶善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毓莹
审判员  张雪楳
审判员  梅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德昌
书记员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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