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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仙坛山温某小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1-0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5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枣庄仙坛山温某小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乡驻地(枣台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燕,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亦红,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付瑞清,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枣庄仙坛山温某小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某小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翔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温某小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三份施工合同对“计价方式”均约定为“措施费按工程60%计取”,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除对餐厅土建和装修工程措施费按约计取之外,其他各项工程土建、装修省价措施费均按100%计算。2.对幕墙窗的造价鉴定意见违反了合同有关工程造价限价的约定,一审提交的2010年5月25日建设单位限价单对钢化玻璃幕墙、热弯玻璃幕墙单价限价为718.16元/㎡,鉴定意见却按照定额计算,导致工程价款多出116万余元。3.空调管道保温层体积计算错误导致多计算工程价款958810.94元。(二)一、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温某小某公司提出的鉴定意见重复计算工程量、采用定额标准错误等主张没有予以任何回应。(三)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剥夺温某小某公司对鉴定意见质证和重新鉴定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款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温某小某公司、港龙公司并未就涉案工程结算验收,故经港龙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结算。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已经各方当事人质证,且温某小某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鉴定结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其关于原审法院剥夺其质证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程序违法等主张,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温某小某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并不等同于遗漏诉讼请求,温某小某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温某小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枣庄仙坛山温某小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 军
审判员 万 挺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冉
书 记 员 赵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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