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5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州佰利兰德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十五路500号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郭洪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本建,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住所地:瑞士日内瓦车敏路12-14号(12-14,CheminRieuCH-1208Geneva,Switzerland)。
代表人:Jan-ChristianSeverin,该公司保赔、法务及索赔部主管。
一审被告:温州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自然公寓水景苑阿尔凡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戴慧慧,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温州佰利兰德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温州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温州佰利兰德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审判员 陈宏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许英林
书记员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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