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5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炫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炫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风翼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鉴定人员、鉴定形式和实质方面均存在错误。鉴定人员不具备自控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鉴定过程和内容完全未涉及实现电气化的核心电路或控制程序本身;鉴定意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解读超越了鉴定范畴。(二)原审判决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读有误。权利要求1中的“程序控制器(7)可提供手动模式、自动模式、定时模式、以及运用组合模式”是以“或”关系的并列,应解读为程序控制器的7种具体模式可以选择而非同时具备,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风翼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炫雷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具体涉及到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程序控制器(7)可提供手动模式、自动模式、定时模式、以及运用组合模式”的技术特征的认定,以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与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为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从说明书出发,系统的、全面的理解专利所要保护的的技术方案,以此为基础,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作出准确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程序控制器(7)可提供手动模式、自动模式、定时模式、以及运用组合模式”的技术特征产生争议。对此,本院认为,从该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达来看,仅仅通过其中的“可”“、”“以及”,难以确定其所述的多种模式是“和”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需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记载,“现有贯流换气系统是凭管理人员的经验对贯流换气装置及主排风风机进行开关控制”,无法“灵活地自动控制个别风机的开启”,涉案专利是要解决“现有贯流换气系统靠人工操作控制,不能充分发挥节电、贯流式高效率换气的技术问题”。由此可知,涉案专利中程序控制器能够提供自动模式及其对应的组合模式是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发明点,如果将“所述程序控制器(7)可提供手动模式、自动模式、定时模式、以及运用组合模式”中所述的多种模式解释为“或”的关系,在单一的“手动模式”下,难以体现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造性贡献。因此,应当将涉案专利上述争议特征认定为一个技术特征,将其所述的多种模式解释为“和”的关系,即涉案专利的程序控制器同时具备多种运行模式,在装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再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的模式运行。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上述涉案专利争议技术特征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为:可编程控制芯片可提供手动模式、自动模式以及运用组合模式。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二者的区别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中的“定时模式”及其对应的组合模式。涉案专利争议技术特征同时具备包括定时模式在内的多种运行模式,能够实现定时模式、定时模式与自动模式、手动模式的组合模式以及三个模式的组合模式,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不具备这些模式,其采用的技术手段、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与涉案专利存在较大差别,故二者不构成等同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风翼公司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风翼公司还主张原审判决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错误。经审查,作出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三位鉴定人员中,两位分别具有工程物理和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方面的学术背景,另一位的学术背景虽属化学领域,但其具备专利领域工作经验,故其参与本案鉴定并无不妥。涉案专利所披露的技术方案中不存在具体的核心电路或控制程序本身的细节,故鉴定意见对此未予涉及并无不当。鉴定意见将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对二者是否存在等同技术特征给出结论,并未超越鉴定范畴。风翼公司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杜微科
审判员 吴 蓉
审判员 张玲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泽宇
书记员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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