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6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柯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万特商务中心1号楼18-3。
法定代表人:李桂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展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皓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4229号4层J937室。
法定代表人:沈贤皓,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宁波柯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展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宁波柯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杨兴业
审判员 郭载宇
审判员 陈宏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任玲
书记员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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