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城**路**号泰德紫玉公馆**幢**室。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孝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圣钧,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启连,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孝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圣钧,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文翠,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孝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圣钧,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艳萍,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亿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号
法定代表人:廖启连,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豪房地产公司)、廖启连、陈文翠因与被申请人王艳萍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亿豪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豪物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豪房地产公司、廖启连共同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二审判决,提审并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案涉欠款中包含的陕西飞鹏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鹏公司)转入亿豪物资公司的1100万元,廖启连确认系自然人之间的债务,且未约定利息,依法不应当计息,原审法院将该部分借款计入欠款本息金额,属认定事实错误;二、案涉欠款本息计算存在利滚利计算本金的情形,且利息未按法定月息2%计算,故原审认定的案涉欠款本金和利息均存在错误,属认定事实错误。三、亿豪房地产公司既非案涉借款合同的相对方,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形,原审法院判令亿豪房地产公司对案涉欠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陈文翠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关于陈文翠应当对案涉欠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的判决,驳回王艳萍对陈文翠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案涉债务系以夫妻一方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判令陈文翠对案涉欠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艳萍和廖启连、亿豪物资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确认书》、《还款协议》等确定的,虽然案涉部分款项系由飞鹏公司转入亿豪物资公司,但飞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王艳萍,属于飞鹏公司代替王艳萍向廖启连等支付案涉借款,廖启连也承认该部分债务,故本质上依然属于王艳萍对廖启连、亿豪物资公司的债权,王艳萍一并向廖启连、亿豪物资公司主张并在《还款协议》中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廖启连同意并认可《还款协议》欠款数额及还款方式,故原审法院按照双方借款总额和还款总额计算案涉欠款本息,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系自然人债务、未约定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据以认定的案涉欠款本息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计算得出的,对已支付且超过月息2%但未超过月息3%的利息,依法予以保护,亦不存在利滚利计算本息问题,因此再审申请人关于原审法院计算本息存在错误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亿豪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欠款的清偿责任问题,由于廖启连系亿豪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应当代表亿豪房地产公司,法律后果亦应归属于亿豪房地产公司,且廖启连明确认可案涉借款用于亿豪房地产公司的岚皋项目,故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令亿豪房地产公司承担案涉欠款的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陈文翠是否应当承担本案欠款的清偿责任问题。因案涉债务形成时,廖启连系亿豪房地产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廖启连与陈文翠系夫妻关系,以廖启连的名义投资形成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款项直接由亿豪房地产公司使用,陈文翠与廖启连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间接受益,原审法院判决陈文翠与廖启连共同承担本案债务并无不当,陈文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亿豪房地产公司、廖启连、陈文翠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启连、陈文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东敏
审判员 陈纪忠
审判员 丁广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郝晋琪
书记员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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