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6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金俊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左振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建花园项目部。
负责人:张亚丽,该项目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庆阳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建花园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恒泰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泰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瑜
审判员 杨弘磊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彦高
书记员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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