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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元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圆方(集团)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3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6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元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房产大厦1-12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安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安圆方(集团)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金佛坪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刚,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莹,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延安元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圆方(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民终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延安元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骆 电
审判员 曾朝晖
审判员 任雪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乔月霞
书记员冯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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