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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留保、吴学平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2-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65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留保,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鹏,陕西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学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德拉,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梓源,内家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留保因与被申请人吴学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最高法民终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杨留保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2014)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的诉讼标的是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前诉与本案的诉讼对象、诉讼内容等客观上不具有同一性,不存在一案二讼。(2014)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对杨留保的股权确认问题并未进行审理,吴学平在向刑事侦查机关所作供述中承认其是大石圈煤矿公司股东,与其在前诉中关于股权的表述不一致,故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杨留保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吴学平在前诉中以债权转让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杨留保按《关于大石圈煤矿有限公司股东确认以及债权、债务分配和股权出让、章程修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支付2.2亿元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该起诉依据的《协议书》、《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效力、双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以及案涉有关事实进行了审理,认定双方之间属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吴学平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进而判令杨留保支付吴学平欠款2.2亿元,该判决业已生效。而杨留保本次向法院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协议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条等涉及杨留保、吴学平的股权转让条款;吴学平返还杨留保1.8亿元的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杨留保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对双方之间《协议书》属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杨留保应支付吴学平2.2亿元欠款的裁判结果,应认定本次起诉的请求实质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至于杨留保提出吴学平在前诉中有关股权的表述与其在刑事案件中的表述不一致,吴学平认可其是大石圈煤矿有限公司股东。即使杨留保提供的该证据属于新的证据,其所证明的事实仍是前诉所争议的事实,属于前诉已经审理过的据以裁判的事实。杨留保如果认为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结果,应当依法就前诉主张法律救济,而非依据该证据再次提起诉讼。综上,杨留保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留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雪梅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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