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6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颜嵩杰,男,1986年2月9日出生,畲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君,北京众明(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强,北京众明(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海鑫,男,1976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菲,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七冶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昭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璐,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颜嵩杰因与被申请人黄海鑫、一审第三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终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颜嵩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江显和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肖 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海霞
书记员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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