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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某某西某某博养村民委员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7-2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口市秀某某西某某博养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西某某博养村内。
法定代表人:伍国邱,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花园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李诗锦,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雅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玉沙路**号中盐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日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金水桥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华信路**号花园大厦**层**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诗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士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博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西某某博养村民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光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海口市秀某某西某某博养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雅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金水桥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博兴达实业有限公司、张士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终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海口市秀某某西某某博养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奚向阳
审判员  江显和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光琴
书记员谢松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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