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商某某记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路**号世纪城商务中心**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徐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林,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庆,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燕,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中鼎翔贸易有,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合朋村。
法定代表人:刘海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贵州商某某记仓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昌某、贵州中鼎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商某某记仓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延忱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司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东一
书记员胡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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