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7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如意项目部。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11号。
负责人:朱志强,该项目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洋,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培,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汝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丹阳中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虽党,男,该市人民政府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锋,男,该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汝州市华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穆堂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珏曦,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如意项目部、汝州市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汝州市华原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如意项目部、汝州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武建华
审判员 肖宝英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中原
书记员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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