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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7-0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梅军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川,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海榆中线**.8公里商贸街。
法定代表人:罗仕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终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南一中环民初字第9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环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虽已发生法律效力,金岛公司依据上述判决负有向丰华公司交付涉案工程项目A1至A6号楼的复试报告、检测报告、分部验收报告、隐蔽档案资料的义务,但并非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而是属于客观上履行不能,依法应当免责。1.丰华公司诉请交付的涉案工程资料已毁损灭失不能交付,上述生效判决事项从作出之时就已经履行不能。该事实在执行程序中也得到了证实,金岛公司为此还承担了不能履行生效判决事项被裁定处以50万罚金的处罚。2.丰华公司反诉自认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金岛公司限期退场,双方并未就合同解除、场地交接、资料移交等事项达成协议并办理交接手续,丰华公司就安排了其他施工队伍强行进场施工,是丰华公司强制进场施工,强制拆除其施工现场活动板房导致案涉工程资料、财物毁损灭失,进而导致金岛公司客观上对判决事项履行不能,而非拒不履行。3.丰华公司无证据证明金岛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工期延误60日以上,故其向金岛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同和限期退场的通知,未满足合同约定的责令金岛公司退场的条件,丰华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并责令金岛公司退场,属违约行为,应自行承担该行为可能导致涉案工程资料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二)二审判决认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并非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失,丰华公司也无证据证实金岛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之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金岛公司未交付涉案工程资料行为对涉案工程手续的完善可能有一定影响,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该行为对丰华公司整个涉案工程项目经营造成了侵害,并进而以涉案工程开发房屋未出售数量(套数)乘以综合售价计算丰华公司项目投入资金为1.8亿元,同时以此为基础认定项目投入资金的利息为损失。2.丰华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涉案项目投入资金利息与金岛公司未交付涉案工程资料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二审判决以确定涉案工程质量需要但尚未发生的鉴定费来替代恢复涉案工程资料的费用,已超出丰华公司诉讼请求范围。(四)涉案工程资料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材料检测、质量控制、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经发包人、监理及施工单位等共同检查、验收的部分证明文件。该部分工程资料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并保存,丰华公司及其聘请的项目监理单位均持有,并非特定物。金岛公司仅实施了部分工程,持有部分资料,该部分工程资料毁损灭失而未交付客观上对涉案工程项目的建设经营活动并无实质影响。金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金岛公司未交付涉案工程资料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经查,(2014)海南一中环民初字第9号以及(2015)琼环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金岛公司应当按照上述判决履行向丰华公司移交涉案工程资料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上述裁判文书生效后,金岛公司未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为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了(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238—4号、(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238—5号罚款决定、民事裁定,决定对金岛公司罚款50万元,并已经实际扣划。后,因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金岛公司应当交付的涉案工程资料已经灭失,不能恢复,丰华公司为此诉请法院判令对金岛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失予以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金岛公司不交付涉案工程资料,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系侵权行为,二审判决明确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定性准确,应予确认。金岛公司所称其并非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是因涉案工程资料已经毁损,导致客观无法履行法定义务,以及该部分工程资料多方主体均持有、并非特定物等理由,并非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不能成立。金岛公司称系丰华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并责令金岛公司退场,应当自行承担该行为可能导致涉案工程资料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却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丰华公司责令其退场对金岛公司不能交付涉案资料存在过错,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二)二审判决确定的本案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是否正确。考虑到涉案工程资料已经毁损灭失不能恢复原状,二审判决确定赔偿损失作为本案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而赔偿损失的金额应当能够填补丰华公司所遭受的损害。经二审法院查明,涉案工程资料系用于确定涉案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是否合格的必备材料,因诉争涉案工程资料毁损灭失,可以通过对涉案房屋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替代方式来达到同样效果,丰华公司亦在一审多次提出相关鉴定申请,因此,涉案房屋工程质量鉴定费用的支出损失与金岛公司不交付涉案工程资料的侵权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成立,涉案房屋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可以作为确定本案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依据之一。故,二审判决依据涉案工程建筑面积以及该工程所在地区房屋工程质量鉴定收费的标准,计算出采用涉案房屋工程质量鉴定替代方案的费用,并未超出丰华公司诉讼请求范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金岛公司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不交付涉案工程资料造成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并非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金岛公司不交付诉争工程资料,导致所涉房屋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必然影响丰华公司投入房屋开发的稳定收益,给房屋销售资金回收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应当确认该利息损失与金岛公司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成立。二审判决依据另案生效判决确定的金岛公司应当履行交付涉案工程资料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本案一审起诉之日止,亦即金岛公司迟延履行法定义务期间,依据丰华公司尚未销售房屋的价值为基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确定丰华公司投入房屋开发资金的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明显不当,金岛公司之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颖新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江显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茜
书记员王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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