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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深、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1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7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深,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克,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宇舟,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镇荔枝沟社区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舒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南中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田独镇南丁村。
法定代表人:徐泽宪,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洪深因与被申请人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南中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终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洪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肖 芳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江显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梁东杰
书记员赖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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