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8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太白路17-甲1。
法定代表人:柳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卫国,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彬,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高山,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营口永江金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建丰办昌盛里14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莎,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彬以及一审第三人营口永江金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江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9)辽民终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泰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判决不能作为排除宏泰建筑公司强制执行的依据。(二)赵彬与永江开发公司之间本质是建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以及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三)赵彬不具备阻却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不能排除宏泰建筑公司的强制执行。(四)一、二审法院在宏泰建筑公司的工程价款具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仍优先保护赵彬的普通债权,中止宏泰建筑公司对争议房产的执行,适用法律错误。宏泰建筑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赵彬提交书面意见称:生效判决已认定赵彬与永江开发公司之间系合法商品房买卖关系,宏泰建筑公司关于赵彬与永江开发公司之间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主张不成立。案涉房屋是因永江开发公司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赵彬是基于依法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权利。永江开发公司主张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生效判决对此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宏泰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重点是赵彬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赵彬与永江开发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1日和2014年12月24日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对宏泰建筑公司与永江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营诉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查封案涉两套商品房。赵彬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永江开发公司为赵彬出具《收款收据》,认可赵彬已支付购房款。2014年8月19日永江开发公司给赵彬开具了编号为“0001016”、“0001100”号的《住宅房屋分配通知书》,并开具了编号为“0001016”“0001100”号的《进户通知书》。赵彬已合法占有案涉商品房。案涉商品房仍在永江开发公司名下,未办理过户系由于永江开发公司相关证照手续不全,非因赵彬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赵彬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赵彬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一、二审法院驳回宏泰建筑公司要求继续执行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认定营口市西市区得胜路北24乙-2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判决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宏泰建筑公司否定赵彬上述主张,另主张赵彬与永江开发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但是赵彬的主张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登记备案、房屋交付事实印证。而宏泰建筑公司的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证据比较情况,未予认定宏泰建筑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宏泰建筑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余晓汉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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