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8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金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东段北侧缇香山小区南边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国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英凡,陕西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驾坡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幸福南路26号。
代表人:王燕,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玲,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斌,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斜七路东段2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西安金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驾坡支行、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安金业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任雪峰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曾朝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金新
书记员朱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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