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栾建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5-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8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大街118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童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峰,北京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作行,北京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栾建亮,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一审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阳光城E-22号楼商场。
负责人:武振宁,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浩,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志,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栾建亮、一审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唐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项目于2014年12月15日取得竣工备案证,并通知栾建亮入住。因此,栾建亮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时间应当从2014年12月开始计算,不应超过2015年12月。二审判决从2015年7月即栾建亮到案涉房屋现场实地查看的时间作为合同撤销权行使的起始时间,认定栾建亮行使合同撤销权不超过1年期限,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依案涉《百货楼室外商服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沙盘所显示的项目状况为要约邀请,唐人公司没有必须按照沙盘显示进行施工和交付诉争房屋的合同义务。栾建亮购买房屋时知晓诉争房屋前有车库棚,并且案涉房屋中未配备烟道、燃气设施,车库棚的存在不影响诉争房屋正常使用。此外,房屋并非普通产品,案涉房屋属于商铺,应执行一铺一价,并考虑地段、朝向、结构等综合因素,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案涉房屋房价过高,没有事实依据。栾建亮作为成熟理性的购买人,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被欺诈的事实,二审判决撤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认定基本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栾建亮书面答辩称:(一)栾建亮行使合同撤销权未超过法定期间。案涉房屋至今不具备交付条件,栾建亮至今仍未被通知入户,且栾建亮在2015年7月份到现场才发现案涉房屋存在问题。二审法院以2015年7月作为合同撤销权行使的起始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期间,认定事实清楚。(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当被撤销。签订合同时,唐人公司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隐瞒了规划中门前有车库入口以及合同签订前车库入口处设计变更增设轻钢雨棚严重遮挡门面的事实,销售时未向栾建亮说明这一情况,在平面图及沙盘中也无体现,致使栾建亮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不能阻止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实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截止到一审起诉时尚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栾建亮于2015年7月在工地现场发现搭起的车库阳光棚后即与唐人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协商,而唐人公司未能证明栾建亮知道搭建阳光棚的时间早于2015年7月,因此二审判决认定2016年3月起诉至人民法院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不缺乏理据。另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一、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诉争房屋系该商场的“楼王”,高于其他商服的价格。栾建亮在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时,唐人公司并未向栾建亮提示车库出口建筑车库棚的情况。且诉争房屋销售时尚未完工,栾建亮客观上也不能了解车库出口增加车库棚的情况。栾建亮购买房屋目的在于商业投资与经营,诉争房屋门外的车库棚与房屋中未配备烟道、燃气设施基础设施等因素对商业价值影响重大。据此,二审判决认定由于唐人公司销售时未告知栾建亮诉争房屋的真实情况,导致栾建亮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撤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法有据。唐人公司提出的二审判决认定栾建亮主张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基本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唐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代恩
审判员  丁俊峰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原楠楠
书记员黄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