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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某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26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166室。
法定代表人:黄一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快乐阳某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蔡怀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琴,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快乐阳某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艳芳
审判员  钱小红
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弦
书记员张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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