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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2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顶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宋立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桑自国,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郑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简称鑫金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长城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金达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鑫金达公司系案涉房产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应当判决停止执行并解除案涉房屋的查封。鑫金达公司与东苑公司存在以特定房产抵债的工程合同,该工程合同合法有效。鑫金达公司与邵秀娥之间的房屋转让并未实际完成,转让的只是房屋期待权。(二)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执行案涉房产的依据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鲁金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原告长城国融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东苑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给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房他证胶监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所处分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从优受偿”。但是,该项判决内容并未明确显示需要执行案涉鑫金达公司的胶州市北京路548号水岸府邸东苑小区15号楼1单元902号房产。从该项判决内容来看,其具体的执行依据应该是房他证胶监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但无论是执行过程中,还是执行异议之诉的一、二审庭审过程中,案外人一直都没有见到该他项权证的原件,更没有见到他项权证中所列明的具体执行项目都包括哪些内容。鑫金达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二审法院责令长城公司出示他项权证的原件或者由二审法院向有关部门调取他项权证的原件,按程序二审法院应该准许或者驳回,但是二审法院既没有驳回申请,也没有准许申请。如果被驳回,鑫金达公司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三)原裁判文书、抵押清单,以及新发现的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据中都没有案涉胶州市北京路548号水岸府邸东苑小区15号楼1单元902号房产,然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错误地查封了该房产,属于没有执行依据的执行错误。对此,一、二审法院审判时却视而不见。新发现的证据表明,案涉房产没有抵押,但是却有查封,显然查封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鑫金达公司作为案外人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548号水岸府邸东苑15号楼1单元902号房屋之后,依据(2015)青金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该房屋的过程中,因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故本案应当审查的是鑫金达公司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鑫金达公司在本案原审中主张案涉房屋系东苑公司抵顶欠付鑫金达公司的铝合金门窗加工、安装费而来,后鑫金达公司又将案涉房屋转让给案外人邵秀娥,邵秀娥共向鑫金达公司付款44万元,鑫金达公司协助邵秀娥与东苑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就案涉房屋签订了《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协助邵秀娥办理了入住手续。原审法院据此并结合邵秀娥的证言等,以鑫金达公司主张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鑫金达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其与邵秀娥之间的房屋转让并未实际完成,转让的只是房屋期待权,其排除强制执行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在判决中以鑫金达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和调查收集证据涉及本案执行依据的另案,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为由,对其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妥。鑫金达公司关于二审法院对其申请未予回应、程序违法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鑫金达公司申请再审再次提出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收集和保全的申请,本院亦不予准许。鑫金达公司提出案涉房屋没有抵押、原审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错误的主张,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之诉审查范围。
综上,鑫金达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鑫金达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杰
审判员  万挺
审判员  汪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永明
书记员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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