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丘翰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拥翠街中段北侧(地税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国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清,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爱民,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显兵,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丘翰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翰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鉴定结论不准确,不应作为认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案涉鉴定结论关于商品砼泵送费用的计取、铝合金门窗价款的计算、工程材料价格的计取、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量的计算等问题的认定是错误的。翰沃公司就《补充鉴定意见》提出了质证意见,鉴定机构虽派人出庭接受质询,但一审法院并未要求鉴定机构对翰沃公司的异议作出解答,案涉鉴定报告不应采信。(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法院错误地适用司法解释,认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存在错误。二审判决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但该规定是在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情况下适用。本案对付款有明确约定且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同时,由于合肥建工无故延期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翰沃公司不应支付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利息。2.二审判决对人工费调整问题适用法律错误。翰沃公司与合肥建工签订的《总承包补充协议》第四条第2项约定“人工费调整按最新文件执行”。鉴定机构在《补充鉴定意见》中对此问题的答复是:“本工程合同中结算方式中约定了如遇政策性调整按文件执行……。”这是对《总承包补充协议》条款应用错误,应按照合同签订时最新的文件,即鲁建标字[2010]18号文件进行鉴定。3.对于现场道路铺设碎石及围墙施工费,属于包干使用的措施费,鲁建发字[2005]29号文有明确规定,本项目已经按相关规定计取了文明施工费。鉴定机构将文明施工工作范围内的签证套用定额再次计算,属于重复计算工程款。综上,翰沃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案涉鉴定结论应否采信的问题。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承包方合肥建工与发包方翰沃公司就案涉工程造价存在争议,经合肥建工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富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就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翰沃公司就商品砼泵送费用的计取、铝合金门窗价款的计算、工程材料价格的计取、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量的计算、人工费调整、现场道路铺设碎石及围墙施工费等问题提出异议,鉴定机构进行了详细的回复,后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亦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与质证意见,再次当庭进行答复。翰沃公司虽不予认可鉴定报告就上述问题作出的结论,但并未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一、二审判决对鉴定结论相关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翰沃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对于翰沃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根据案涉《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翰沃公司系根据案涉工程的施工进度向合肥建工支付工程款,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受多种主客观因素制约,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往往不能准确确定付款时间。《补充协议》约定的竣工结算后支付至96%的工程款,不能视为双方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本案中,合肥建工主张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后即交付翰沃公司,但翰沃公司抗辩主张竣工验收后未及时提交竣工图纸,对竣工验收遗留的质量问题也未进行整改,导致结算工作没有完成。二审判决考虑到合肥建工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经交付,结合翰沃公司在本案一审中认可合肥建工于2015年7月12日向其提交竣工结算书等结算资料的事实,认定翰沃公司应于2015年7月12日向合肥建工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翰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丘翰沃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纯
审判员 万挺
审判员 潘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闻
书记员赵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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