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艾芙万体育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方德路250弄123号2层。
法定代表人:张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广陵,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联恒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双单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殿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广陵,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久事国际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伊宁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雷鸣,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壬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艾芙万体育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芙万公司)、联恒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久事国际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事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在原审法院判决后从久事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中发现了新证据,久事公司的土地权证及房屋产权证明能够确认涉案《西区地块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给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西至东环路,东至安晓路,南至宝安公路,北至伊宁路的1043亩场地,其土地性质系国有划拨用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出租。故此,系争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二)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系争地块权属性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在于其认定久事公司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是根据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证明,系争地块的权属性质系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得用于出租。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系争合同虽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其违反了法律关于划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综上,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久事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作为新证据提交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对应的土地是久事公司用于开发建设的上海国际赛车场主场地土地,是另外地块的权证,与本案无关,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二)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于本案一、二审中的主张是“继续履行合同”,显然其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现在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于再审申请中主张涉案合同无效,与其一、二审主张相互矛盾。(三)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以合同效力为由提起再审,真实目的在于拖延履行生效判决。若涉案合同无效,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诉请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诉讼目的更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无论涉案合同有效与否,均不会改判原审裁判结果。(四)久事公司是上海国际赛车场主场地的建设主体,本案系争地块属于上海国际赛车场综合配套区土地。久事公司作为功能性市管国有企业,承担着按照市政府规划要求对系争地块正式实施开发前进行管理、利用的职责。久事公司出租系争地块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涉案合同合法有效。综上,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为证明再审申请主张成立,提供了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地产权证作为新证据,拟证明涉案《西区地块场地租赁合同》项下出租给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的地块的土地性质属于划拨用地,涉案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是,经核对,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所提供的权属证书对应的地块并非涉案《西区地块场地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给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的本案系争地块。故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作为再审新证据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其再审主张成立。一、二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未支持艾芙万公司、联恒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并无错误。
综上,上海艾芙万体育休闲有限公司、联恒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艾芙万体育休闲有限公司、联恒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尹颖舜
审判员 贾清林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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