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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建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1-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礼泉村委五亩坑村。
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莉,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文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余市建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平台。
法定代表人:胡子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余市建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盟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民终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渝信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建盟公司在《往来梳理统计表》中对前述款项进行核数、确认、结算、盖章的行为,足以证明建盟公司是对建盛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并承担。在《往来梳理统计表》中,建盟公司在结尾部分主张的款项金额为263388.87元,是在全部纳入并计算建盛公司债权3916192.86元、债务6889054.8元的基础上得出的金额。建盟公司将涉及建盛公司债权债务的金额,纳入建盟公司与渝信公司之间债权债务计算金额并进行加减计算得出应付渝信公司款项金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建盟公司将建盛公司的债权债务视为自身债权债务并予以承担。此外,《混凝土销售合同付款主体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中,有单列的第13项“新余市建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根据《变更协议》,建盟公司也应对建盛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二审法院以建盟公司在《往来梳理统计表》上盖章时已不是建盛公司股东为由,认定建盟公司的盖章不是对建盛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不以第三人与债务人存在任何特定关系为前提。且建盟公司至今仍是建盛公司的实际股东。(二)案涉《往来梳理统计》中第20项、21项均与案外人周绍勇抹账有关,其中第20项是“与周绍勇抹账”、21项是“周绍勇抹账返回建盟”,该两笔款项一一对应。二审法院只认定第21项与建盛公司有关,需要另行主张,却将第20项涉及建盛公司的120万元认定为建盟公司债权显属认定事实错误。且在《往来梳理统计》的合计部分,建盟公司得出的合计金额263388.87元包含了第21项的付款金额。由此可见,建盟公司已就涉及建盛公司的款项,与建盛公司达成处理方案及结论。因此,建盟公司应当向渝信公司支付第21项所涉及的120万元货款。(三)一审、二审法院查明《往来梳理统计表》的形成时间是2017年4-5月份,建盟公司至少应自2017年6月1日起向渝信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渝信公司一审主张的自起诉之日起按未支付款项金额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依法应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主要有以下三点:(一)关于《往来梳理统计表》中涉及建盛公司7笔债权债务处理问题。案涉《往来梳理统计表》既包括渝信公司与建盛公司之间往来,亦包括渝信公司与建盟公司往来。建盛公司、建盟公司系两个独立企业法人,建盟公司在《往来梳理统计表》盖章的行为不能得出其具有愿意替建盛公司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向渝信公司释明是否追加建盛公司为本案被告时,渝信公司并不申请追加。在此情况下,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涉及建盛公司7笔债权债务,渝信公司应当与相关当事人另案处理并无不当。(二)关于《往来梳理统计》中第21项涉及的120万元款项认定问题。《往来梳理统计》中第20项和第21项涉及的有关案外人周绍勇抹账的120万元款项,分别是第20项“与周绍勇抹账”和第21项“周绍勇抹账返回到建盛”。因第21项涉及到入账建盛公司,该笔款项是否实际返还至建盛公司需要建盛公司确认,二审法院认为该120万元应与涉及建盛公司7笔债权债务一样另案处理并无不当。(三)本案渝信公司和建盟公司之间签订《主体变更协议》及《往来梳理统计》均未明确约定利息,亦未约定明确付款时间,一审、二审法院对渝信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渝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肖 峰
审判员 王成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夏敏
书记员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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