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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灵、陈向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1-1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69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张灵,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新疆新慧灵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陈向军,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新疆新慧灵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艺展中心810栋设计定制馆409、410号。
法定代表人:岳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翔,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湘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灵、陈向军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坊公司)与新疆新慧灵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慧灵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新民终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张灵、陈向军申请再审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查询,201630123795.5号“花瓶(平安纳福)”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已被宣告全部无效,无效宣告发文日为2018年12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天一坊公司自始不享有涉案专利权保护,不享有赔偿请求权,一、二审判决应予以撤销,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新慧灵公司已于2019年6月17日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注销,故由公司股东张灵、陈向军作为再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改判驳回天一坊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一坊公司负担。
天一坊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涉案专利为有效状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后,天一坊公司已经提起行政诉讼,故上述无效宣告决定尚未生效,涉案专利仍为有效状态。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并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存在错误。(二)新慧灵公司已经与天一坊公司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和解,一审法院已经做出执行和解裁定,说明新慧灵公司对本案的判决内容无异议,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综上,请求驳回新慧灵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新慧灵公司已于2019年6月17日经批准注销,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张灵、陈向军系该公司自然人股东。
另查明,2018年1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83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岳钢不服上述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再查明,本案二审判决尚未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中,鉴于作为本案权利基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83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并已进入司法审查程序,故涉案专利现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本案审理须以与第383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关的司法审查程序的最终结果为审理依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中止审查张灵、陈向军的再审申请;
二、中止审查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艳芳
审判员  钱小红
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曹佳音
书记员张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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