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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7-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神马大道东段北侧高新火炬园2号厂房南区。
法定代表人:田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新密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正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书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霞光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裴沟村。
法定代表人:郑保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郑煤电公司)、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霞光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光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判断钻杆体与连接头的旋转直径是否相同,观察钻杆体的菱形边缘与圆柱形连接头的相连部分高低落差情况即可。在案公证书中的图片显示钻杆体菱形边缘与圆柱形连接头部分,平滑过渡不存在落差。况且,即便视觉上或实测中存在一两毫米落差,亦属加工误差。钻孔施工过程中,钻头最大旋转直径大于钻杆是不言而喻的,否则钻头进去而钻杆无法进入,这是普通人均能理解的常识。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没有钻杆体旋转直径小于钻头的技术特征,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在案证据足以表明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其提起本案诉讼后请求法院现场勘验,一审法院组织勘查时却发现被诉侵权产品已被转移。新郑煤电公司明知相关产品涉诉拒不说明去向,属于恶意藏匿证据,扰乱诉讼的行为。原审判决认为其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去向解释合理,亦属认定错误。(三)原审法院分配由其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背离。新郑煤电公司持有对其不利证据却拒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霞光公司提交意见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龙腾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审期间,龙腾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确定其专利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记载:钻杆体内设有送风孔,钻杆体的两端设有梯形丝杆及与梯形丝杆相应的螺母,钻杆体的横截面为每个角为圆弧形的正多边形,每个钻杆体上的圆弧面位于以钻杆体的中心轴线为轴心的同一个圆周面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钻杆体的两端设有与钻杆体连为一体的圆柱形连接头,在钻杆体与圆柱形连接头的连接部位钻杆体的外端平面向圆柱形连接头的外圆渐变成过渡带;钻杆体的旋转直径与圆柱形连接头的旋转直径相同,并小于钻头的最大旋转直径;圆柱形连接头内设有与钻杆体送风孔连通的送风孔。权利要求2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柱形接头圆弧形凸棱钻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正多边形的边数为3-6个。权利要求3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圆柱形接头圆弧形凸棱钻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正多边形的边数为3个。依照前述法律规定,龙腾公司应当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分别具备前述三项权利要求所载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但是,正如原审法院指出的情况,龙腾公司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显示,钻杆上未实际安装钻头,钻杆体旋转直径与圆柱形连接头旋转直径是否相同无法准确判辨,其他技术特征亦不能完整准确展现。原审法院由此认为龙腾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当事人对于自行取证或固定证据存在困难的情形,可在诉前或诉讼中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龙腾公司未依法通过有效方式获取足够证据或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以致技术特征勘验对比无法实际进行,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龙腾公司未依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却以新郑煤电公司处理被诉侵权产品属于隐匿证据并据以主张原审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龙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曹 刚
审判员  江建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许常海
书记员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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