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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大秦地产有限公司、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2-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渭南市大秦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渭**市朝阳大街中段**号恒生国际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吴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军,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平,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住所地:陕**省渭**市**进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琳,该区区长。
再审申请人渭南市大秦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最高法民终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渭南市大秦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依法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渭南市大秦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渭南市大秦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波
审判员 孙祥壮
审判员 王朝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舒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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