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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金、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华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0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国金,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栋,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华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2楼28号。
法定代表人:蔡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中,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瑞超,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庆刚,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枝特区月亮河彝族布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六枝特区月亮河彝族布依族苗族乡花德河街上。
法定代表人:刘翠,该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杜松,贵州九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儒伦,该乡党委副书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盘水月亮河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陇脚乡月亮河村。
法定代表人: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谢国金因与被申请人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庆刚、六枝特区月亮河彝族布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六盘水月亮河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谢国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马成波
审判员  司 伟
审判员  叶 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覃小飞
书记员李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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