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0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老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松漱前街38-39号自编528房(仅作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万慧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6号三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黄辉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老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广州老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老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老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艳芳
审判员 钱小红
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曹佳音
书记员张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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